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小编 2023-07-27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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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 二十年前违反计划生育的还追究吗
  •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教师三十年前违反计划生育
  • 计划生育不再纳入入党

  • 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生育政策新规定如下:

    1、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生育保险基金主要来自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包括如下:

    (1)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3)滞纳金。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进行调整;

    (4)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具体如下: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女职清棚神工妊娠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答亏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5、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综上所述,医保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和运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十年前违反计划生育的还追究吗

    法律主观:

    国家计划生育条例部分如下: 1. 国家鼓励公民 晚婚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2. 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 婚假 、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 禁止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禁止胎儿性别鉴定。 4. 对计划外生育者依照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法律客观: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社会抚育费征收标准为:(一)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向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育费各500元。(二)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征收5000元至5万元;对超计划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征收2万元至10万元。(三)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坚持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加重处理的,可在本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上增加1倍征收。(四)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至1万元;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加重处理。各区、县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具体标准,可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第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按下列规定给予经济限制:(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疗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二)超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医疗费,不予报销。(三)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四)所在单位在住房分配上予以限制。(五)行政处分。农民敬前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在调整土地时不予增加口粮田和责任田;不予增批宅基地;不给予农村其他福利;不予农转非(建设征地除外)、招工等;已被乡(镇)、村办企业录用的,应予辞退;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城镇无业居民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亮碰清费外,取消其享受的社会福利待遇(依法发给的抚恤金除外)。第六条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超计划生育的,超生夫妻本人及其超生子女的户口不予安排进京。第七条收养子女,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不符合规定收养子女的,视为超计划生育,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理。第八条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妻,追回双方依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的一切优待和奖励。第九条对拒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和未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出现超计划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处理,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把落实《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奖励内容纳入计划生育责任书管理范围,对不按规定落实有关奖励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一条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二)虚报、瞒报计划生育情况的。(三)为超计划生育逃避管理提供帮助的。(四)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的。(五)污辱、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六)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管理的。在上述行为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征收社会抚育费,应一次交齐。对确有困难的,经原决定机关同意,可分期交纳。分期交纳的,应自征收决定作吵岩出之日起三年内交齐,第一次交纳数额不得少于50%,并应自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延迟交纳部分,应比照银行一年个人定期存款利息率,交付滞纳金。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对个人的处罚,由受处罚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决定。对单位的处罚,由受处罚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决定。第十四条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对超计划生育夫妻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决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协助执行:(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协助执行。(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由雇主负责协助执行。(三)个体工商户,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协助执行。(四)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民,由其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燃升,根据宪法,制定了的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拿宏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皮敏老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教师三十年前违反计划生育

    法律主观:

    计划生育在新时期,有了新政策,是中国各地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计划生育新政策仍然遵循一对夫妻只许生育一胎的基本原则,对可生育二胎的法定条件作了适度放宽,对超生二胎以上的,仍然要依法征收 社会抚养费 。 我国各地带御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计划生育新政策仍然遵循一对夫妻只许生育一胎的基本原则,对可生育二胎的法定条件作了适度放宽,对超生二胎以上的,仍然要依法游困征收社会抚养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蠢磨岩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计划生育不再纳入入党

    法律分析:我国颁布实施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的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以上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使计划生育工作有法可依,使亏蚂简依法管理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相统一,也提高了育龄群众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物大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销裤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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