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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202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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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也称“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罩祥亏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2、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在我国相关的临时工在办理辞职时,应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相物神关办理。相关的临时工应积宴侍极的向上级主管进行申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关的用人单位应对这类人的辞职进行相关的办理,确保相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和侵害。
一、从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来分,有固定期限用工、无固定期限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3种方式:
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的终止时间。
无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无确定的终止时间。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的期限。
二、从聘用劳动者的身份来分,有固定用工、临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3种方式:
固定用工,称为固定工,用工手续完备,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全部工资,福利,社闹燃会保险等待遇。
临时用工,称为临时工,有的单位叫外聘工,用工手续不完备,一般不签劳动合同,规范点的签订劳务合同。工资福利待遇与固定工相差一大截,同工不同酬,没有社会保险。此种情况虽然违法,却大量存在。
非全日制用工,称为小时工,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即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或者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工资按小时计发,一般不签劳动合同, 没有社会保险。
三、从工作制度来分,有标准工时工作制用工,不定时工作制用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用工3种方式:
标准工时工作制:适于工作时间固定,即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人员。例如行政人员。
不定时工作制:适于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要机动作业或工作,执行弹性工作时间的人员。例如推销液穗虚人员等。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于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需要连续作业或工作的人员。例如铁路、航空、旅游等行业的人员。
四、还有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关系在用人单位。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等费用。
拓展资料:关于劳动用工
1、劳动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族谈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
2、目前在劳动用工方面,主要有两种性质的用工,即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劳动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劳动用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解释。劳务用工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务人员或者劳务输出单位签订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的劳务合同,由劳务人员或者劳务输出单位自行管理、自行组织生产劳动,完成合同约定工作,获取劳务报酬。劳务用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3、多种形式
(1)商场导购与商场之间的关系。
(2)下岗职工与新单位之间关系。
(3)保安、清洁工、门卫等勤杂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4)公司外派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5)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6)固定搬运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7)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8)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的关系。
(9)公司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10)固定货运司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4、法律误区
误区一:规章制度出台后即能约束员工。
企业都知道,可以制定规章制度来规范企业经营和约束员工的行为,于是几乎每个企业都根据自身的需要出台了大大小小或繁或简的规章制度。那么这些规章制度是否都能有效约束员工?许多企业认为当然可以,因为制定规章制度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是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正确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法律赋予企业此项权利的同时,为了防止此项权利的滥用导致员工合法权益受损而设定了相应的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主要包括三项:
①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即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相违背;
②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即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必须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是职工代表同意;
③规章制度要向员工公示,即规章制度出台后要公开告知员工。法律同时规定,以上三项条件缺一不可,如果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条件,则其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的裁判依据。而实践中此类有问题的规章制度比比皆是,这应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
误区二: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需签试用期合同,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1)企业可以对新进员工设定试用期,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实际上这种作法适得其反。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而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要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2)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正确作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此外,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其实不然。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用工)
法律客观:
【什么是临时工】①:临时招聘的工人,与正式工相对。②: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临时工指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企业在临时性、季节性岗位上都使用临时工(或称短工),一旦工作结束,即行辞退。同谨手时,不少企业利用临时工的廉价劳动力(工资低、无升工、年奖)和招之即来,挥之即去,辞退方便的条件,在不少长期需要的岗位上也大量使用临时工。【该如何看待“临时工现象”?】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许多用工单位把过去纯粹意义上的“临时工”转变为“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不少领域成为临时缓枣工的新形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将传统的劳动关系分割开来,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扰晌拆有劳动没关系”,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根据调查,劳务派遣工即使在同一个用工单位长期服务,也不可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临时工的规定,劳动法规定是:临时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临时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用人单位和临时工双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不需要给付临时工补助。
“临时工”适用劳动法,只要产生劳动关系,用工关系,都该签合同,这是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按《劳动法》规定,没有临时工,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适用劳动法规。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的,可以主张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非全日制用工是否缴纳社保
非全日制用工要单位交社会保险。
根据我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按照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参保原则,不管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否则出现需要社会保险报销事宜,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纯液猛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埋灶。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综上所述是小编对劳动法临时工的规定做出的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依据】:
《劳做桥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临时工”是我国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之前的一个概念,与“正式工”相对应。在现实中仍有大量的单位在使用“临时工”概念,也仍然有梁培轮很多用人单位在使用“临时工”。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临时工”与“正式工”来加以划分和规范,而是规定双方都应当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此来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目前企业所说的“临时工”概念,正确的理解应该是指企业招用劳动期限较短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而言。按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同样应签订相应期限的劳动合同橡信。
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劳动力市场日益成熟,所谓的“临时工”和“正式工”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临时工”这一概念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如果说职工之间有什么区别的话,那只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的区别。
因此,所谓的“临时工”与“正式工”的区别中洞只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但都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都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相应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