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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2023-10-03
目录行政诉讼第三人出庭技巧 行政诉讼法的第三人遗漏 行政诉讼第三人例子 行政诉讼被告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如何应诉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是由被告人答辩的,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不需要第三人进行答辩,被告人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行政诉讼是神运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简言之,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拿团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消瞎橘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中追加第三人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或由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主动申请参与诉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宏神山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瞎贺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蔽中、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法律主观: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有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几种情形凡是与案件过程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就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第三人是与本诉所争议的诉讼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诉讼第三人,本来的含义就是除原告、被告以外的第三人,他参加到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中来,必定与本诉有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就是他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在客观上调整或涉及到了作为第三人的权利义务,所以该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的存在与变动,就直接决定了被行政行为所调整或涉及的第三人的行政法或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变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权利和利益,才能视为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并且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应源于行政法律关系,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既有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有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还包括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既有维护第三人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有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和全面正确解决纠纷的考虑。因此,第三人的根本特征是他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也就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这也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第三人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l、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对象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以外的当事人与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到原告与他人之间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原告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由上文就可以知道,凡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除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都是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的。法律客观:《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并因而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渗戚诉讼。所以第三人可以通过自己申请和法院依职权通知两种途径参加到他人已在进行的行政诉讼中来。一般来说主要由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以及第三人这三大类组成,但是和一般的民事诉讼不同的是,行政帆喊局诉讼的被告一方一般都是国家机关,所以在进行诉讼的时候还是有比较多的注意点的,而且在行政诉讼当中还存在共同诉讼人,这与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态让人基本上是类似的。
在目前的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逾期起诉的可能性极小,可能会出现衫袭行政诉讼第三人对原告起诉逾期的质疑,那么,什么是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吗?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我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网友咨询】
什么是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具有哪些特征?
【律师解答】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不象民事诉讼那样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他不仅与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享有行政实体法上的权利,而且享有诉讼法上的一些权利。如请求赔偿的权利,上诉的权利等。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参加,既可以实现诉讼的合并,简化诉讼程序,也可以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还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时间,防止因新的诉讼而带来的人力、物力等审判资源的浪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从该条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被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誉凳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特征:
1、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三人主体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2、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存在是以他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前提,如果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他就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例如,甲向乙借款二万元,后经政府批准,用该款建房一所,但是水利部门认为甲的房屋系建在河道旁,影响泄洪,乡政府越权审批无效,责令甲拆除房屋。甲对处罚不服,起诉后,乡政府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乙却不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因为是水利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消灭甲、乙之间的民事借贷关系。乙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实现。
3、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否则,就不会发生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这是与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共同具备的特征。
4、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独立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既不为了维护原告的权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的权益,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参加诉讼的标的与原、被告之间争议的标的具有同一性,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了他的权利义务。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庆塌旅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他不仅与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享有行政实体法上的权利,而且享有诉讼法上的一些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