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异同

小编 2023-07-28 22:42

目录
  • 有限合伙人对外
  • 有限合伙人的利弊
  • 有限合伙人有哪些
  • 如何认定有限合伙人
  • 合伙人出资的账务处理

  • 有限合伙人对外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如下:

    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的主要义务: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并段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如下:

    1、两者对企业债务所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普通合伙人对于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所承担的范围;

    2、两者在与本企业交易方面有所不同;普通合伙人不可以与本合伙企业之间进行交易,但是有限合伙人是可以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

    3、两者在竞业禁止厅蔽纤上有所不同;

    4、两者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不相同;

    5、两者在财产份额转让上有所不同;

    6、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普通合伙人是可以通过实物、货币、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进行出资,也可以采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是不可以劳务出资的。

    综上所述,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但对于有限合伙人可能知之甚少。有限合伙人权利: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扮仿;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该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该企业提供担保。

    有限合伙人的利弊

    有限合伙人,即参与投资的企业或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人和个人投资人,或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的,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公司只承担宽猜有限责任,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如祥承担责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相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以在一个商号下经营商事营业为目的而结成的合伙,全体合伙人的责任均不受限制,对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指的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伙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流程如下:

    1、由指定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向登记机关递交登记申请;

    2、领取受理通知并且按照通知书载明的内容进行缴费并领取执照;

    3、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进行名称预核登记。需要注意的是,递交申请书的同时需要递交的材料有: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出资确认书、委托书、营业场所证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慎橡型)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有限合伙人有哪些

    有限合伙人具体指的是对共同投资项目承担以出资额为限度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搜逗资。

    有限合伙人,即参与投资的企业或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人和个人投资人,这些人只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不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与企业交易方面不同。有限合伙人可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不同。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不同。有限合伙人可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不同。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6、在出资方面不同。二者对于出资的要求差别不大,主要区别在于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出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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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世裤卖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纯唯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如何认定有限合伙人

    LP是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

    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出资人。很多时候,一个项目需要投资上千万乃至数个亿的资金。(大多数投资公司,旗下都会有很多个不同的项目)而投资公司的GP们并没有如此多的金钱或者他们为了分摊风险,因此不愿意将那么多的公司资金投资在一个项目上面。

    GP是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大多数时候,GP, LP是同时存在的。而且他们主要存在在一些需要大额度资金投资的公司里,比如私募基金(PE,Private Equity),对冲基金(Hedge Fund),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

    合伙企业中首先具备的是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扩展资料: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1)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①对内转让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②对外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优先权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资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合伙人

    合伙人出资的账务处理

    有限合伙人,清碧帆即参与投资的企业或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人和个人投资人,这些人只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慧散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答雹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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