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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2023-09-23
目录美国反垄断法的历史发展 美国普通法中的反垄断 美国互联网反垄断法 美国反垄断法有多厉害 美国三大反垄断法
美国制定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的时间是1890年。谢尔曼法是1890年,美国国会制蚂凳森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粗陪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的行为,均属违法。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闷亩坚实基础,仍然是美国反垄断的基本准则。
区别在于美国的执行是为了商业,中国的执行御旁是为了政治。
中美反垄断法产生原因比较
美国反垄断法产生的原因是内部原因促使,因为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为了促成自由竞争制定反垄断法。
中国反垄断法的制定主要是外部力量的促使而产生。中国考虑到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所以加快了制定反垄断法的步伐。但在后期,中国也看到了自由竞争的重要性所以才全力的制定反垄断法。
中美反垄断法执行部门比较
在美国有三个不同的反垄断法执行部门。 第一个执行部门就是联邦政府。 在联邦政府这一级,又有两个部门在执行反垄断法。一个是司法部的部门,听命于总统;另一个是一个独立的部门,联邦政府的这两个部门都有很大的自主权。
第二个执行部门是美国的各个州的竞争法执行部门。在美国,每个州政府也有反垄断码拆穗法的执行机构。每个州都有根据联邦竞争法制定的州的竞争法。每个州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力量来执行竞争法。
第三个执行部门是国家的任何一个人。每个企业或个人认为受到了相关行为的侵害,都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并可能获得三倍赔偿。这种通过私权诉讼的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是非常有效的。
我国反垄断法明迟卜确,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反垄断法还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国务院 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美国。
美国的反垄断法称为反托拉斯法,是由多部法律旁磨所构运凳斗成,其基本法律有三部,即1890年谢尔曼法粗扒、1914年颁布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反垄断法。
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一般是指国家调整企业垄断活动或其纳者他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
反垄断法所规范的是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的反洞者薯垄断管理行为及经营者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
目前,在各国反垄断法中表述的实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对限制竞争协嫌码议(包括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规则;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规则; 对企业合并的规制规则; 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
除此之外,各国 *** 还颁布了大量的反垄断行政法规和程序性法规,以便明确反垄断执法机关及其职权划分、执法程序等。
反垄断法规则就是上述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则的总和。
具体条例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 我们惯称的反垄断法,在国外并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通行称谓,而更主要是理论上的一种称呼。
从国外的反垄断立法来看,直接将其以禁止垄断行为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称为《反垄断法》的国家几乎没有,由于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背景不同,法律传统各异,因此,各国在对反垄断法的称谓上也各有特色,千差万别,名称因国而异。
反垄断法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习惯名称,如,美国称之为“反托拉斯法”;日本称之为“禁止垄断法”,也称公平交易法;德国称之为“卡特尔法”,也称反对限制竞争法;法国称之为“公平交易法”;俄罗斯称之为“限制垄断活动的法律”;欧盟称之为“竞争法”,欧洲许多国家也称之为竞争法。
在前南斯拉夫称之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协议法”,在匈牙利称之为“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台湾省称之为“公平交易法”等。
目前,除历史上形成的特殊称谓外,称为“竞争法”已是一种比较普遍的趋势。
例如,美国的反垄断法称为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 antitrust act; antitrust statutory),并且不是一部独立的法律,而是由多部法律所构成,其基本法律有三部,即1890年谢尔曼法、1914年颁布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其中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反垄断法,由于该法产生的历史背景缘于反托拉斯运动,故美国反垄断法称之为反托拉斯法。
欧盟反垄断法已成为当今世界最有影响力的反垄断法之一,而欧盟的反垄断法则称为欧盟竞争法(EU petitionLaw),并且也不是一部独立的法典,而主要是由罗马条约第85条、第86条和欧盟部长理事会4064/89号条例(合并条例)所确定的规则构成的体系。
许多欧盟成员国或者欧洲经济区(EEA)国家的反垄断法律也称为竞争法,如英国一般将反垄断法称为竞争法,有1973年公平交易法,1976年限制性贸易行为法,1976年转售价格法以及1980年竞争法。
最新的《1998年竞争法》(“petition Act 1998”)是根据欧盟竞争法制定的。
法国反垄断法称为《价格自由和竞争法令》(1986年12月1日制订),也称公平交易法
美国反垄断法主要涵盖了两个方面的行为:禁止一些商业实践与管制市场行为。所规范的垄断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特征:
垄断市场地位:反垄断法针对企业在市场上形成的垄断地位,即使公司拥有的市场份额并不是绝对多数,也可能被认为具备垄断市场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企业由于缺乏竞争对手导致其拥有更高的市场影响力和定价权,如果企业使用这种垄断地位强迫消费者接受关联销售、歧视性定价、驱逐对手等行为,则被称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协议: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供应商或购买者之间达成的任何潜在或实际价格延伸协议、数量限制协议、广告限制协议等,会被视为违反反垄断法的垄断协议。
收购与并购:某些收购和合并交易可能会引发反垄断问题 - 如同行企业合空慎并沦为垄断市场。
垄断利用:企业对垄断产品产生的收益进行非合悉启理使用,如滥用垄断技术、或强迫消费者使用捆绑销售的产品。
需要指出的是,在美国反垄断法中,这些垄断行为必须能够对市场造成实质性伤害才会被视为违法行为,而一家企业在建立垄断地位时所表现出来的产品质量和效率,是不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的,只有其滥用垄断地位得来的资源实施了有害于消费者和竞争环境的商业决策,才会引发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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