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释义,房屋登记办法全文 细则

小编 2023-08-01 17:00

目录
  • 房屋分割转移登记
  •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2000年房屋登记管理办法
  • 房屋登记效力法条
  • 户口登记条例的概念

  • 房屋分割转移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释义

    为了规范房屋的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的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的权益,依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的管理法》、《村镇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办法。

    【要旨】立法目的以及依据

    【释义】本条是根据《办法》的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的依据的规定。

    立法目的

    规范房屋的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的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并亩合法的权益,是《办法》的立法的目的,也是《办法》的指导的思想,贯穿于《办法》的整个条文中。房屋是很重要的财产,属于民法上面的不动产的相关范畴。房地产的登记是公示房地产的物权变动的情况,保障房地产的交易安全的一项基础性的法律制度。动产是以占有作为权利的归属的判定标准,以交付转移并且占有来认定房屋权的转移而房屋是不可移动,其权的归属和转移也难于以占有来进行判定,其认定的标准和动产必然是有所区别。

    房屋的权利的状况不能够通过占有来判定,其交易的风险高于动产,为了避免在交易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当事人要对房屋的权利状况来进行详细的调查,册搜而这种由交易是各方自行的进行的调查,势必要去花费大量的时间已经精力,大大的增加了交易成本。

    因此,需要建立房屋的登记制度来明确房屋的权利状况,这样既可以保障房屋权利人的权利得到登记机构的公示,也方便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对房屋权利现状进行了解,有利于保护房地产交易的安全。具体讲《办法》的立法目的有三:

    1.规范房屋登记行为。通过《办法》的实施,确立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房屋登记工作的具体标准,明确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的登记程序和履行的职责,保证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实践中能够准确地进行房屋登记。

    2.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通过《办法》的实施,保证公示的房屋权利状况等房屋登记记载事项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房屋交易的安全和便捷。《物权法》专节规定登记制度、赋予登记以公信力,目的就是保护交易安全。同时,保护交易安全,也就意味着对善意第三人权益的保护。

    3.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办法》应当从方便权利人进行登记和切实保障其权利出发来设计房屋登记程序。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手段,《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绝姿森,这确立了登记的权利推定规则,凡是记载于登记簿的权利人即被推定享有该项权利。因此,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房地产交易法律关系和权属变化复杂的情况下,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登记为民,保证房屋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是《办法》十分重要的立法目的。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房屋登记办法释义的法律规定有:

    1.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2.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罩旦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3.房屋登记人物改扰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二条歼嫌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2000年房屋登记管理办法

    房屋登记办法释义

    《房屋登记办法释义》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村镇建设办公室组织参与《房屋登记办法》起草工作的相关人员悉樱编写。《房屋登记办法释义》结合《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立法本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实务操作中应把握的重点和难点、相关典型案例等多方面,对《办法》逐条进行权威、详细的解读。

    《房屋登记办法释义》力求前瞻性、实践性和实用性相结合,深入、全面地介绍了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房屋登记办法释义》可以供各级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各房屋登记机构人猜袭员工作使穗陆兄用,也可以为人民法院、公证机关、律师、银行、房地产企业、购房者等相关人员参考使用,对于研究房地产登记的人员也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房屋登记效力法条

    法律主观:

    一、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对城市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二手房后应及时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有关规定,购买二手房办理产权过户时,房屋买卖双方都需要提供相关个人资料,其中售房人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购房人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除此之外,在办理二手房产权过户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签约,即房屋买卖双方必须同时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签署《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成交价格需由房屋产权管理机关认定或根据评估报告确定。

    (二)交税,房屋买卖双方必须按国家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三)登记,指房屋买卖双方在交纳相关税费后,房屋 买卖合同 的购房人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表,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四)取证,这是房屋买卖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即购房人到房屋产权管理机关领取过户完毕的《房屋所有权证》,这时整个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全部结束。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房屋产权纠纷代理词怎么写?

    朝阳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诉张、张**、杨**继承一案,已经开庭审理,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委托,指派杨律师代理此案,现代理律师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参考。

    一、涉诉房屋为李氏与其丈夫的共有财产,李氏无权单独处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的函的复函》: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

    从以上最高法院的复函可以得出:如果使用已死亡配偶的工龄购买的公房,要使该房屋成为健在一方的个人财产,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已死亡一方遗产已经继承完毕;第二: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

    而本案,李氏的丈夫张**去世至今,其遗产并没有继承,不符合最高法院复函中关于个人财产的第一个条件;李氏因无工作无工龄,也不可能用自己的积蓄购买涉诉房屋,不符合最高法院复函中关于个人财产的第二个条件,因此涉诉房屋并非李氏的个人财产,而是李氏与其丈夫的共有财产,李氏无权以遗嘱处分夫妻共有财产。

    二、任何形式的遗嘱只有合法才具有法律效力,李氏的公证遗嘱违法因此无效。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必须同时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时才合法有效。在同时立有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时,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这一规定的含义是:有多种形式的遗嘱同时存在,且这些遗嘱都为有效遗嘱时,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较而言,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而并不是公证遗嘱一律有效,任何形式的遗嘱当然包括公证遗嘱都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设立,内容违法的公证遗嘱当然无效,一份无效的公证遗嘱也谈不上效力的高低。

    本案中,李氏的遗嘱虽然是公证遗嘱,但因其内容违法即单独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而无效,因此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涉诉房屋应当依 法定继承 办理。

    三、关于李氏的生活来源及被告张**没有念滑证据证明自己出资购买了涉诉房屋。

    由于李氏的丈夫张**去世后,其遗产没有继承,一直在李氏的掌握之下,同时李氏的子女按月支付给李氏生活费,这两部分构成了李氏的生活来源,李氏购买涉诉房屋系使用了其丈夫的遗产及女子支付的生活费。

    从被告张**提供的购房款收据可以证实,出资购房者为李氏,即使该笔出资确为张**所出,也应当是另外一种法仔仔腊律关系,与本案及涉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无关。

    综上所述,李氏的遗嘱无效,戚逗本案涉诉房屋应当依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代理律师:杨*

    三、购房者怎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购房者自己办理过户手续,流程如下:

    (一)调查房屋产权。审定房屋产权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要注意产权证上的业主姓名与售房者是否相符,有无抵押或共有人等。

    (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三)找评估公司评估。

    (四)贷款房子需办理相关按揭业务。如果是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的,则要向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同时申请。

    (五)办理完按揭手续,注销该物业的他项权证。

    (六)将合同交给房管部门产权交易中心,拿受理单。

    (七)凭受理单到农税中心缴纳相关税费,拿契税完税证。

    (八)凭完税契证到土管部门办理国土证。

    (九)凭完税契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

    如果是全额支付房款,则可以省略第三和第四步手续。走完这些步骤,房产三证算是办齐了。整个过程大概需要一个半月到两个月的时间。

    法律客观: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户口登记条例的概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1月22日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1、概念:

    第2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2、主管:

    第4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3、程序

    第7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脊者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烂雀公告。

    4、原则

    第8条: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5、时限

    第23条: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效力

    第26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98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樱历薯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9号)同时废止。

    下一篇: 假护照,假护照为何能过海关
    上一篇: 牡丹江在线,牡丹江信息
    相关文章
    返回顶部小火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