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主义干涉,国际人道主义干涉

小编 2023-08-02 15:16

目录
  • 人道主义国际法
  • 人权与人道主义干涉
  • 国际人道主义干涉
  • 对人道主义干涉的评价
  • 人道主义干涉的意义

  • 人道主义国际法

    早在17世纪,近代国际法学说的奠基人雨果·格老秀斯(Hugo?Grotius)提倡过“爱的万国法律”,即通过武力限制战争,因为“正确的理性原则和社会本质并不禁止一切暴力行动,所禁止的只是那些反社会的暴力行闷乎动”。①捷蚂让悉克总统哈维尔在北约对科索沃开战后就是利用格老秀斯的学说来证明“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的,他认为,曾经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不干预”观念必须寿终正寝,因为它和“国家利益”一样自私,即自私地认为发生在别国的事情与自己无关,无论那里的人权是否受到践踏,因此有西方学者认为:主权者合理而公正地行事有一定的限度,“人道主义干涉”就是为使别国滑信人民免遭超出这种限度的专横和持续的虐待而正当使用的强制。结合当今的国际实际及已经实施了的“人道主义干涉”所具有的特征,所谓“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当一国“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在未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它包括两类行为:一是出于人道主义目的而实施的强制行动,它出现在有大规模侵犯人权发生的情形下,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由全球性地区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实施的或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另一类是没有授权的单方面的或由多国进行的干涉,这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既没有事先得到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也没有得到被干涉国合法政府的同意。笔者主要对后者进行论述。

    人权与人道主义干涉

    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上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近代曾经形成过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理论,但是《联合国宪章》制定以后,随着对战争合法性的否定和对非法使用武力的禁止,“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已被国际法所否定和摒弃。由于干涉的结果实际上是剥夺被干涉国对其内外事务的控制权,因而在性质上是对被干涉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侵犯和破坏。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已经成为一项国际习惯,人道主义干涉从未成为国际法所确立一致的概念,它近年来在西方获得较大的支持,但更多的是一种道义上的承认,在现代国际法上找不到法律依据,无法构成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合法例外。近期西方提出的“保护的责任”,其实质还是人道主义干涉,它与《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所确认的“保护的责任”有实质不同,对此要有清醒客观的认识。本文在此基础上展开论述,正文分四部分。 引言主要介绍嫌薯闭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在人权保护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焦点的今天,结合国际关系演变和国际法发展趋势深入研究人道主义干涉对国际法发展带来的冲击与影响,探讨近期出现的“保护的责任”内容,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构建安定有序的国际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是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概述,第一节介绍人道主义、干涉和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特征及其争议;第二节介绍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演变和实践争议,通过总结中西方对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的各自观点,归纳出争议焦点就在于对使用武力手段干涉即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理解; 第二章介绍了人类社会禁止使用武力的发展历程及历史背景。第一节首先回顾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形成确立过程;第二节论述其国际习惯法地位和国际强行法性质;最后指出人道主义干涉理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冲击和挑战; 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在前两章基础上详细论述人道主义干涉不是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第一节阐述依据《联合国宪章》人道主义干涉不属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两个例外(即《联合国宪章》第51条行使自卫权和依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第42条采取的军事执行行动);第二节从对《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的条约解释角度看人道主义干涉既不符合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也尚未形成国际习惯,故其不构成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新的合法例外,并未获得国际法上的合法手配地位; 第四章涉及近年来西方提出的解决人道主义干涉分歧的“保护的责任”,探芹裂讨其内容和影响。第一节介绍“保护的责任”的提出背景及过程;第二部分介绍并评析其有关军事干预的内容;第三节通过比较《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与委员会报告在“保护的责任”军事干预内容上的实质不同,阐述《会议成果》是对“保护的责任”的规范和发展,体现国际社会对“保护的责任"的态度,并进而探讨中国对“保护的责任”该如何应对。 结论在前四章基础上对全文观点加以总结,简要介绍中国的立场,提出人道主义干涉分歧的解决还是要依靠联合国自身,只有在《联合国宪章》的框架下,国家才有可能合法使用武力,而不至于在一国“不能够”或“不愿意”的缺位情况下,对严重违反人权的行为束手无策。

    国际人道主义干涉

    共产主义的人性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文明,是目前最理想、最文明和最科学的一种社会制度体系。共产主义人性张扬和共产主义文明的社会,按照实现的文明程度高低可分为彼此相联的两个大的历史时期,即不完全的共产主义——为共产主义的形成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打基础、创条件、构体系的社会主义社会,完全的共产主义——无阶级、无剥削、无压迫、无国家的共产主义社会。 人道主义,人道主义一词是从拉丁文humanistas(人道精神)引申来的,在古罗马时期引申为一种能够促使个人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的、具有人道精神的教育制度。在15世纪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那里,人道主义是指文艺复兴侍肢宴的精神,即要求通过学习和发扬古希腊和古罗马文化,使人的才能得到充分发展。在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人道主义反对封建教会专制,要求充分发展人的个性。直到19世纪,人道主义始终是资产阶级建立和巩固资本主义制度的重要思想武器。随着资产阶级革命性的丧失和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高涨,这种人道主义理论和思潮逐渐失去了其进步的历史作用。在现代,西方的思想家们虽然没有放弃人道主义的旗帜,但他们的人道主义理论,或多或少都具有虚无主义或悲观主义的色彩。 关于人的本质、使命、地位、价值和个性发展等的思潮和理论。它是一个发展变化的哲学范畴。人道思想是随着人类进入文明时期萌发的,但人道主义作为一种时代的思潮和理论,则是在15世纪以后逐渐形成的,最初表现在文学艺术方面,后来逐渐渗透到其他领域。 人道主义一词是从拉丁文humanistas(人道精神)引饥灶申来的,在古罗马时期引申为一种能够促使个人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的、具有人道精神的教育制度。在15世纪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那里,人道主义是指文艺复兴的精神,即要求通过学习和发扬古希腊和古罗马老银文化,使人的才能得到充分发展。在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人道主义反对封建教会专制,要求充分发展人的个性。直到19世纪,人道主义始终是资产阶级建立和巩固资本主义制度的重要思想武器。随着资产阶级革命性的丧失和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高涨,这种人道主义理论和思潮逐渐失去了其进步的历史作用。在现代 ,西方的思想家们虽然没有放弃人道主义的旗帜,但他们的人道主义理论,或多或少都具有虚无主义或悲观主义的色彩 。 真正批判继承资产阶级人道主义从而吸取和发展其合理内容的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不仅重视人的地位和价值,把一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人类解放的目标,而且指出了为实现这一理想目标所需要的具体条件。在中国,对人道主义问题有种种不同的理解。其中一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作为世界观和历史观的人道主义是唯心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所要坚持和发扬的是作为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的革命人道主义、社会主义人道主义。 资产阶级人道主义 这种人道主义继承和发展了古希腊人道精神的精华,冲破了中世纪教会统治下以神为中心的思想束缚,主张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并支配自然,认为追求快乐是人的天然权利和社会发展的动因。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根据这种理论,无情地批判了封建教会视肉欲和世俗生活为罪恶的禁欲主义,肯定了人拥有享受人间一切快乐的权利,从而使征服自然、寻求人生快乐、进行自由创造、争取个性解放以及建立公正社会制度等等进步思想得到了广泛传播。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在当时所起的进步作用,使它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教会专制的革命的思想武器。 从欧洲文艺复兴到18世纪启蒙运动之前的人道主义者 ,大多是艺术家、作家、思想家和科学家,他们在各自不同的领域里提出或宣传资产阶级人道主义思想。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的人道主义理论要求现实的一切都要合乎人的理性 。这种理性的人道主义在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的各个领域内直接抨击封建专制制度,并为即将胜利的资本主义制度描绘蓝图,从而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前奏。在法国大革命胜利以后,作为法国第一部宪法序言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是资产阶级人道主义胜利的记录。但是,资本主义制度并非人类理想的社会制度,早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前,一些启蒙思想家就已发现人道主义本身的矛盾,并试图寻找解决方法。但是,他们都没有看到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产生这些矛盾的根源,而他们所主张的人道主义恰恰是维护这种制度的,所以靠资产阶级人道主义本身不可能找到真正解决矛盾的出路 。从理论实质上看,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在考察人时,完全脱离了社会关系,把人只看作自然人,并以此为出发点论证人的追求和向往。这就使它陷入抽象的人性论,具有超阶级、超时代的假相。然而,在这种抽象人性论中追求的自由和享乐权利及公正的社会制度等等并不抽象,它们以私有制为基础,以个人主义为核心,鲜明地表明了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虚伪性。 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相应出现了公开抛弃人道主义旗帜的理论。在20世纪上半叶发生的两次世界大战中,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的法西斯主义集团所推行的种种灭绝人性的政策,集中反映了垄断资产阶级反人道的本质。但是,在世界上有一大批正直的公众,包括一些著名的学者、科学家、艺术家、作家等等,仍然信奉传统的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并从这个原则出发抨击资本主义世界种种反人道的罪恶,反对侵略战争,维护世界和平。 现代西方哲学中的人道主义 在现代西方哲学中,人道主义仍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现代西方哲学中的许多流派 ,如存在主义、新托马斯主义、人格主义、实用主义、法兰克福学派等等,往往自命要褒扬人的价值,捍卫人的尊严,提高人的地位,以现代眼光研究人的状况、特点、前途和利益。这些流派的代表人物尽管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立场相忤,却大都称自己是人道主义者,至少是人道主义的拥护者。他们共同关心的问题主要有:人的本质、人格、人与科学技术以及实现人道的设想等等。 在现代西方哲学中,有不少流派及其代表人物提出了各自的拯救人类的设想。萨特把超越性和主观性视作实现人道的手段。在他看来,人要成为人,需要超出自身,寻求人生的更高目的。超越的方向总是指向未来,而“投向未来”的选择是由个体的主观决定的,人道也只能实现于一系列的自由选择之中。在雅斯贝尔斯看来,超越的目的是上帝,通向真正人的存在之路就是天启宗教和哲学,恢复人的本性要依靠爱的力量、理性的敞开性和同超越的存在交流的愿望。 马里旦试图以神道作为实现人道的手段,并用灵性的东西和宗教信仰鼓动人们创造人道化的社会环境。他指出,基督教的人生哲学指导着基督徒的社会,这是一个享有人的权利和人的尊严的社会,在此社会中,不同种族、不同文化传统的人同心协力,以完成人世间的人道事业。 法兰克福学派的思想家们大都把爱当作实现人道的杠杆。弗罗姆认为,人的苦难是由于缺乏爱引起的。缺少爱虽不能引起生理意义上的死亡,但却是促使人走向坟墓的根源。然而,生命的意志深深扎根在人身上,作为生物的本能,它表现在肉体和精神中。这是对生命的渴望,也是爱的基础。马尔库塞设想在一种无抑制的文明中,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充分爱欲化,人的自由和幸福能在此获得充分的实现。施密特认为,借助爱就能实现人道化。因为,爱是幸福的状态,而获得这种状态又依赖于对某人或某物的爱。而且,爱改善人的状况,提供人生的意义,使人充分发展。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 中国理论界在关于人道主义的讨论中,形成了一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即把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定义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是在伦理道德领域中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准则之一。它要求社会对个人以及人们相互之间的关心和同情,尊重个人对社会作出的贡献 ,尊重人格,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并促进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全面发展。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社会人们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建立在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之上,同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相适应,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历史观为理论基础。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革命人道主义”的继续和发展。“革命人道主义”是同无产阶级、劳动人民的革命斗争相联系的人道主义。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真诚的、具体的、现实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确立,使个人和社会的基本利益归于一致。这种人道主义,从伦理方面体现出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对绝大多数人的权利、利益、人格的尊重和关心,体现出绝大多数人对共同利益的关心以及人民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关心。但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不是自发实现的。这就需要大力加强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包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伦理道德准则在内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从根本上说,人与人之间的人道关系,也只有在无产阶级的革命运动中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才能得到真正的体现 。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是受社会发展规律制约的,全部社会生活包括若干层次和诸多侧面,道德关系和道德生活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因此,人道主义代替不了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客观经济规律、阶级斗争规律、科学和文化发展规律,它不是支配全部社会生活的最高准则。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与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从抽象的人出发,以个人主义为核心,诉诸人性,乞求剥削者和压迫者的怜悯和慈悲,反对阶级斗争和革命暴力,它充其量只能对社会不公平现象提出抗议,或者在不触动资本主义根本制度的前提下寻找某种暂时的满足和安慰。所以,它在最积极的意义上,也只能成为空想社会主义的思想根据。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以唯物地揭示社会矛盾及其运动规律为基础,以推翻一切剥削制度为前提,以人民革命和人民民主专政为实现条件,坚持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相统一的集体主义,这就使它成为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的现实的人道主义.

    对人道主义干涉的评价

    含义:所谓“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当一国“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做码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在未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

    实质:“人道主义干涉”的存在既不符合当性的要求,也没有国际法上的合法性依据,在实际中它往往成为西方大国借以干涉他国内政,谋取治纯野哪军事战略利益的一种手段,因此对“人道主义涉”大唱赞歌并企图使其合法化的倾向的观点是分错误的,而种种打着“保护人权”旗帜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行为,无论是对国际秩序的稳定,还是脊搜于被干涉国的利益,都是有着不小的负面影响的,并非对人道主义危机的合法与正当的解决之道。

    人道主义干涉的意义

    “人道主义干涉”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就是指在国际法律体系中能否找到既存的法律依据。依照Reisman所提出的合法性的标准,判断某一单方面行为是否合法,要考虑:1.在有关法律系统中是否有合法的橡雹单方面行动之存在可能性;2.如果有,再考虑该具体行动是否符合了合法行为的本质要件。因而,一个合法的单方面行动,需要具备:1.相关的法律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允许采取单方面行动;2.该单方面行动的环境是适当的;3.尽管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该单方面行动的目的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本质要求。从国际法的法律渊源看,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法源有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

    首先,可以考查“人道主义干涉”是否符合国际习惯。所谓国际习惯是“国家在互相交往中长期实践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②而国际法上习惯的构成,须有两个要素:一是各国有重复类似行为,二是被各国认为有法律约束力。但从这两方面来看,“人道主义干涉”都不具备国际习惯的要素:首先,尽管人道主义干涉作为一种思潮在西方一些国家学界里较早存在,但并未形成国家在相当长时间内“反复”“持续”和“前后一致”的实践,而且联合国成立以来国际实践表明,很少有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的例子,因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必须是干涉者没有“相关利益”,单纯的人道主义关心应构成“干涉”最主要的动机,而没有与人道主义同样重要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或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

    其次,人道主义干涉从发端于思潮到形成于实践,一直遭到国际社会的抨击和反对,更不要说“被一致认为这种做法是为现行国际法所要求的或是与现行国际法相源茄符合的观念”;再次,一直以来,人道主义干涉不仅遭到被干涉国的坚强抵抗,而且遭到其他大多数国家的反对,至于其他国家对这种做法的一致默认是无从谈起的,其他国家从未也决不会对这种行为予以认同,这明显地表明国际社会对干涉者的干涉行为缺乏信任。最后,从国际习惯的证据方面看,人道主义干涉无论是在国家之间的条约、宣言、声明等各种外交文书中,还是在国际组织的判决、决议实践中,或者在国内法规、判决、行政命令等形式中,不能找到支持人道主义干涉以成为国际习惯的规则证据。

    其次,从现存的国际条约中也难以发现“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依据。从现有的国际条约来看,没有任何一条款规定一国可对另一国实行“人道主义干涉”。相反,还有一些条约禁止此类干涉:如《美洲波哥大宪章》就有禁止个别的人道主义干涉的规定。由此看来,在现行的条约体系内,找不到“人道主义干涉”法律上的依据。虽然,一些学者企图从《联合国宪章》中找到“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依据,但是可以看到《联合国宪章》也难以为“人道主义干涉”提供充分的合法性依据,比如“人道主义干涉”的支持们援引《联合国宪章》第42条:安理会如认为第41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陆海空军事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陆海空军军事演习、示威、封锁及其其他军事行动。但是很显然,要动用武力必须先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批准。如果人道主义干涉在事前获得了安理会的授权或批准,则其 合法性无可质疑(比如美国在索马里的军事行动);但如果未经授权,这样的干涉行动至少在字面上肯定违反了《联合国宪章》。但一些学者为了论证未经授权的即单方“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提出了“默认说”或事后追认说,认为只要安理会默认或在事梁裂帆后认可了干涉行动,则干涉行动就是合法的。这种观点其实是不科学的,所谓“默认”或“事后追认”恰恰说明了安理会在是否要采取干预行动上在事前并未达成一致,如果意见一致,直接授权有关国家实施即可,也就不必要默认或进行事后追认。由于人道主义干涉行动往往会导致不可避免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因此在认定其是否合法的问题上一定要慎重,不能仅凭安理会的一些涵义不明确的决议、声明就确定其具有合法性。概言之,除非安理会作出了明白无误的意思表示即直接授权有关国家动武,否则不能认定人道主义干涉为合法。总之,参照现有的国际条约及《联合国宪章》 ,“人道主义干涉”找不到其存在的合法依据。既然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条约法体系和国际习惯中都找不到其存在的法律依据,那么人道主义干涉便不具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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